宁波开出首张垃圾不分类发单
2019-06-14
近日,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厦中队开出了首张个人生活垃圾未分类罚单。这意味着垃圾分类不再是“纸上谈兵”,个人垃圾不分类、乱分类将面临处罚。
6月7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厦中队执法队员在新街社区例行检查居民垃圾分类情况时,发现了一厨余垃圾桶里有一袋装有纸巾的厨余垃圾袋向外敞开着。经过扫码确认后,这是属于辖区住户的。“经我们查证发现,这位居民在4月27号的时候,也有未分类投放的行为。我们中队向他送达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但是这位居民逾期没有改正他的行为,我们将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他处以罚款70元。”江厦中队副中队长毛伟吉说。
这位王姓居民成为宁波第一个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毛伟吉说:”其实罚款并不是我们的目的,但是处罚作为我们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手段之一又是必要的,我们希望通过处罚这种手段来督促广大市民群众提高垃圾分类的意识,养成自觉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好习惯。”
据悉,自去年年底垃圾分类工作开展以来,江厦中队结合“执法进小区”强化常态化巡查模式,积极推进小区垃圾分类工作。一方面开展“垃圾分类”知识讲座进小区活动,向小区居民普及相关知识,充分做好前期的宣传和告知工作,为全面实施垃圾分类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强化与街道、社区的联动协作,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日常执法管理成效。截止6月10日,中队已累计教育劝导108次,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7张。
“接下来,我们还将继续对个人垃圾不分类进行处罚。从最早对楼宇、园区、市场垃圾不分类进行处罚,到后来对小区物业进行处罚,直到现在对个人进行处罚,希望能引起每一个人的重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厦中队负责人成伟波表示。
垃圾分类将进入法治化时代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年内出台,该条例对不按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将从严处罚。条例中明文规定:
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交付等行为并拒不改正的,将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为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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